謝宗翰會計師

謝宗翰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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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由謝宗翰會計師所開設的粉絲專業,謝會計師具有台灣、美國、澳洲及英國的會計師資格,長年深耕於企業財稅輔導及傳承規劃,會不定時發表關於會計、財務及稅務的相關資訊與評論,也歡迎大家一起討論相關財稅議題

Photos from 謝宗翰會計師's post 03/06/2026

兩則重要新聞分享:

1.虛擬資產服務法在立法院初審通過,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業將成為「特許業」,相關的法遵成本將大幅提高,而資服法正式通過後也幾乎宣告個人幣商不可能再以營利事業的方式來經營虛擬資產買賣。

2.建設公司跨縣市推案除非是在原營業地址登記的縣市內銷售,否則都需另辦稅籍登記。就所得稅來說,總分支機構的所得本來就是合併計算,但在營業稅申報上會變得比較麻煩,因為分支機構會有自己的稅籍,雖然可申請營業稅由總機構總繳,但分支機構還是必須要獨立申報營業稅,也因此相關的委外記帳成本也會提高!

02/06/2026

法務部預告修法,民法將刪除手足特留分,但仍針對特定情況准予計入應繼分,這項變革將多少影響現有資產傳承工具的配置與應用。

01/06/2026

虛擬資產的存放管道可分為冷錢包與熱錢包兩種,所謂「冷錢包」是指絕大部分的資產存放在完全斷網的硬體設備或隔離環境(如軍用級金庫內的伺服器)中,手動出金需要繁複的行政審批流程;至於「熱錢包」則是指僅保留極少數資金連網,用來應付客戶日常頻繁的提領與交易需求。

目前虛擬資產持有人為了交易的便利性通常是將虛擬資產放在民間的平台帳戶內,但這種做法的風險在於如果平台倒閉或是遭到駭客入侵,資產可能會受到波及,而由金融機構保管的好處在於有更強的法律保障。

Photos from 謝宗翰會計師's post 31/05/2026

炸鍋一個星期後,國土安全部澄清綠卡申請人是否需返回母國申請由移民官依個案決定,簡單來說就是要不要把你趕回去由我說了算!可以理解美國政府目前急於解決無證移民的問題,但必須說政策的穩定性及可預測性對於民間投資來說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面對朝令夕改的規定、沒有明確救濟程序的制度,都會造成決策風險的大幅提升,人才一直是美國最強大的優勢,頻繁的移民政策變動並非企業所樂見!

境外權利金免稅的意思是境內給付權利金的企業無需依照所得稅法73條辦理就源扣繳。一般來說,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發生所得,給付人必須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但多數情況下,這筆扣繳的稅金都是由給付人自掏腰包支付,財政府的新規定就實際層面來說是有嘉惠到境內企業。

Photos from 謝宗翰會計師's post 31/05/2026

我們都知道營利事業如果當年度盈餘沒有分配給股東要加徵5%的所得稅(俗稱未分配盈餘稅),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企業透過保留盈餘來規避股東個人所得稅,然而在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發聲反對後,政府遂於2018年通過《產業創新條例》23-3條修正案(即俗稱的台積電條款),允許企業如果就當年度未分配之盈餘用於實質投資,則可免加徵5%的所得稅。

自從產創23-3條公布後,稽徵實務上一直有一個爭議那就是租賃改良物是否可適用產創23-3條?

就以實務上最常看到的加盟創業為例,老張在巷子口租了一間空店面,然後跟7-11簽了加盟合約經營便利商店,然而這間店面要裝潢才能營業,於是老張花了二百萬重新裝潢,這筆支出如果按照財會準則,是屬於使用權資產的一環,應該進行資本化分年攤提,因此老張認為這應該符合產創23-3實質投資的定義。

然而目前五區國稅局的統一見解則是持否定的看法,原因在於產創23-32要求必須是營利事業「以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簡單來說如果投資的標的是建物(或相關附著物)必須是自有的,但上述老張的例子中店面是承租的,而非自有,因此附著於該建物的裝潢並不符合法令的規定。

上述的觀點可能很難為一般人所信服,國稅局的理由是因為裝潢本身是帶不走的,換言之當租約期滿,承租人還屋給房東時,那些裝潢就必須拆除,因為也不可能拆下來拿去其他地方使用,但如果改良物本身是可以被移轉而持續使用的,例如裝潢工程中的空調設備,雖然也是廣義的建築附著物,但這些東西可能是可以拆下來搬去其他地方繼續使用,因此本質上是一種設備,這種情況下,就符合產創23-3的適用。

因此簡單給讀者一個總結:
1.租賃改良物要符合產創23-3的前提必須是具有「設備」的性質,也就是可以拆除後繼續使用,但如果該租賃改良物是無法與租賃標的分離的,則無產創23-3實質投資的適用。

2.由於融資租賃就是一種分期付款,就本質上來說還是企業購置設備,所以透過融資租賃取得的設備仍可適用產創23-3的實質投資。

29/05/2026

外資出售境內投資事業股權(出資額)之課稅規定

台灣這幾年高科技產業蓬勃發展,不只外資大舉投資台股,許多海外台商也開始把資金投入境內的高科技產業,然而對許多台商來說,要用境外資金投資台股或境內營利事業,如果直接以個人名義自境外匯入資金進行投資,可能會衍生過往年度海外所得漏報之問題,因此有許多人會利用境外公司的名義來進行投資,今天這篇文章要來談一談外國營利事業如果處分在台灣所投資的營利事業要如何進行課稅。

一般來說會計師通常不會建議客戶直接以外資的身份投資境內營利事業,這是因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如果境內營利事業發放股利給外國股東,在給付當下就需面臨21%的所得就源扣繳,這項規定導致許多境內營利事業不敢配發股息給股東,造成境內被投資的營利事業帳上有大筆的未分配盈餘,而要解決這種有盈餘但不敢配發的情況,就只能把持股給賣掉。由於處分境內所發性之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免課徵所得稅,因此這看似一個解套的方式,但事實上並沒有這麼簡單。

外資投資境內營利事業,大體可分成三種情況:
1.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 投資有限公司
3. 投資合夥企業(主要為有限合夥)
其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簽證發行或採無實體發行並於集保登錄)確實可以享有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的優惠,但讀者不要忘記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AMT)的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若有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其利得必須計入AMT課稅,因此雖然免去了證所稅,但還是有AMT等在後面,不過對外資來說,這項規定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換言之如果只是單純持有台灣境內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但本身在台灣沒有營業場所及代理人,這種情況下處分境內股票確實可以達到完全免納所得稅的優惠(但仍需繳納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至於在境內有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資企業,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比照境內營利事業報繳,因此處分境內有價證券之所得必須計入AMT中課稅。

如果外資投資的標的是境內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由於上述營利事業無法發行股票,因此交易時不會有證券交易稅的發生,但該出資額轉讓視為應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相關財產交易所得就是計入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進行申報繳納;但如果該外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該資本利得同樣需繳稅,但需在處分當下,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自行或委託在台代理人,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適用稅率為20%。

另外依據台財稅字第09500367140號之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的外資,如果是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其投資策略係由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決定,國內證券商或其他受託買賣機構僅係接受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指示買賣國內有價證券,而保管機構僅接受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委託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及買賣交割事宜者,該國內證券商、受託買賣機構或保管機構,尚不構成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此外,若該外資是在境外對不特定大眾募集資金,並以登記為基金之形態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其交易所得非屬該總機構之所得部分,免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併計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最後要特別提醒,如果境內被投資事業之權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該外資在出售股權前一年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則該股權交易是視房地交易(即「特定股權交易」),其股權處分利得需按照房地合一稅規定課稅(免再計入AMT),對外資來說要特別小心,因為房地合一稅的稅率相當高,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高達45%;持有超過2年,稅率為35%,若海外台商想調整境內投資架構,務必留意房地合一稅特定股權交易之規定。

圖文完整版:https://www.hancpa.com.tw/news_info?id=261

Photos from 謝宗翰會計師's post 28/05/2026

大繼承時代的遺產稅繳納方式一定要知道!

雖然國稅局提供四種解套方式,但說實話每種方式都不是最佳解,假設今天遺產稅應納稅額是一億元,就算分期分三年一般人恐怕也是繳不出來(一千萬的房貸很多人就要背三十年了),這時就只能走實物抵繳,國稅局會優先從易於變現的部分開始抵,所以金融資產會先抵,再來是有價證券及不動產,很多人傳產富豪,名下最值錢的就是自家公司股票及不動產,如果公司還有在經營,大部分的人絕不會想把自家股票給國稅局(國家變成股東,以後怎麼安排稅務規劃XDDD),如果拿不動產給國家抵繳,是按照土地公告現值抵繳,相當不划算!

所以對於高資產族群來說,最好的方式還是要在生前就做好預留稅源的準備!

28/05/2026

對於剛到美國的新移民來說,人生地不熟,最需要有同鄉的幫忙,飄團就是一個相當溫暖及無私的移民社群,感謝版主Jane的主揪,找了四位在台美執業的會計師來進行稅務及職業選擇的分享。

這場分享會不是上課,而是以問答的方式來進行,會計師們會就與會者們的提問進行經驗分享,我們的受眾不限於新移民,對於任何有想到美國發展、跨境稅務議題感興趣或有打算赴美投資的朋友都很歡迎報名參加!

報名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U2tuIaBxu5rMIjbEn_pInCOM8i9pLNXivoAN4V-Htbc/viewform?edit_requested=true

Photos from 謝宗翰會計師's post 27/05/2026

經濟部策略性投資這次最大的亮點應該是國發基金參股比率提高到3:1,以前的規定是如果要國發基金參股,企業必須要先找到其他創投加入,民間創投投資多少,國發基金就投資多少,現在新做法則是拉高國發基金的比例最高達到3倍。

這篇新聞稿中有一個專有名詞-CVC (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CVC與一般VC的差別在於,CVC通常是由一間企業所設立的投資部門(可能是子公司或單一部門),除了追求財務報酬外,更看重該投資是否能幫助母公司的業務發展、技術創新或未來戰略布局。

香港躍升成為全球最大的財富管理中心,雖然很多人批評香港所管理的資金都是來自中國大陸,如果就資金多樣性來說,仍不及倫敦與新加坡,但必須說當管理的資產多了,產業就會活絡,在市場競爭下就會產生出更多靈活的金融產品,而這也是為什麼同樣是保單產品,香港保單的投報率就是會比台灣保單來得有優勢,而當產品有優勢,自然又會吸引更多不同地區的資金移入。

Photos from 謝宗翰會計師's post 26/05/2026

許多高資產族群喜歡購買藝術品,但其實很大一個原因是藝術品不需要登記,因此相較於一般的不動產或金融資產來說,稅務機關要查核比較困難。

我國遺產稅法16條中有提到,被繼承人的遺產中如果有藝術品,只要繼承人有向主管機關聲明登記,該藝術品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中課稅。但要特別注意,該條但書也提到,未來繼承人如果有轉讓,還是必須重新補報補繳遺產稅。

長久以來很多富豪會利用藝術品拍賣來進行稅務規避或洗錢的動作,但近年來國際拍賣機構(如富士比)在主管機關的壓力下,對於洗錢防制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除了基本的KYC之外,現在也嚴格執行現金支付的管控(會訂有交易上限),同時大多數情況下也會拒絕來路不明的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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